最新: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2023-03-06 15:27:22 来源:法问
股东会决议作出时有股东缺席很常见,股东会决议伪造股东签字之情形也时有发生。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决议则是该公司的直接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作为股东,无论出资份额多少、持股比例多少,都难免会考虑一个问题,在股东会决议上,如果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议案,自己是否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是否可以不签字确认?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李勇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指如下情形: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如下:1.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2.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3.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李勇律师补充:
签名被伪造的股东,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的,属于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即使其主张属实,其以此为由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也缺乏法律依据。股东会决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未因程序瑕疵问题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该决议有效。对于股东会决议有异议的股东,务必要选择好诉讼请求,根据决议是内容违法还是程序瑕疵进而选择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要求撤销决议,且撤销权的行使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存在瑕疵之日起算60天内行使。
李勇律师结语:
对于公司决议的形成,务必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严格履行“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