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第三人清偿的区别有哪些?_世界实时
2023-03-07 08:37:42 来源:法问
债务加入、代为履行均为由第三方代替或部分代替原债务人清偿债务,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混淆,有进一步厘清之必要。普遍观点认为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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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债务加入与第三人清偿的区别有哪些?
刘瑞凤律师解答:
债务加入由《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第三人清偿,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否充分,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有三方协议等,那无疑属于债务加入,如果有聊天记录、录音中有愿意替公司还款的意思表示,那也可以往债务加入上靠拢。看第三人在其中的实际参与度,看是否是多次代为清偿债务,如果是多次代为清偿债务,那么结合其他的证据,认定为债务加入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只有一次代为清偿债务,而且除了代付凭证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那么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可能性就更大。
刘瑞凤律师补充:
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即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清偿中,第三人并非居于债务人的地位,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因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比如次承租人、保证人、合伙人等,故此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在第三人清偿中,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行为直接引起债权法定转移的法律后果,即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其代位取得债权人地位,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并且取得以债务人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