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如何适用?|世界快播报
2023-03-07 11:12:50 来源:法问
为了遏制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英美法国家系列判例发展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继而这一规则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引入了该制度。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如何适用?
刘瑞凤律师解答:
一人公司即指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规定;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一人有限公司人格否认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刘瑞凤律师补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取得了法人资格,这种资格必须是在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后,这是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须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也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必须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者,也就是对该公司拥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有相应的客观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
公司和股东的分离原则已成为我国公司人格独立的制度前提,也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风向标。只有当公司未能达到分离原则的相应标准时,才能根据“不尊重公司人格者,也不应主张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的法理否认公司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