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资讯丨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2023-03-07 11:26:56 来源:法问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三编合同”中的“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与“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为何看似相同的两个行为却规定在两个不同的章节里?这是因为两者之间除了一些相同之处,还有一些明显的不同之处,而且其法律关系是有着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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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刘瑞凤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中,为他方储存货物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须有(1)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2)保管物交付,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时,保管合同才成立。也就是说,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的规定,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该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刘瑞凤律师补充:
两者的标的都是一种对物的保管行为,两者的合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均是有形之物,不可能是无形之物,也就是说不可能是物权中之无形体之权利(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是保管物交付即成立,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冲突的情况下,寄存人(一般指消费者)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仓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仓储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