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2023-03-07 15:26:16 来源:法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旨在维护建筑市场健康运行,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此项权利被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吸纳。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少争议,该权利能否放弃行使即是其中之一。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刘福胜律师解答:
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理由。优先受偿权本质上属于民事权利,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更优位利益需要保护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放弃行为的效力。且放弃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放弃权利,失去的只是债权受偿的优先顺位。建设工程价款包含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材料款和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因此优先受偿权涉及承包人个体权利和建筑工人不同主体的权益,放弃应予以合理限制。合理限制该权利放弃符合建筑市场现状。
刘福胜律师补充:
对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实体认定标准,要看承包人的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清偿能力,把整体资产负债及现金流情况是否因此恶化到影响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不能以存在个别欠薪行为作为认定标准。
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情境包括两种 :一是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提出抗辩 ;二是发包人起诉承包人,要求确认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哪一种情形,人民法院都要准确判定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刘福胜律师结语:
设立优先受偿权旨在在维护建筑市场中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现实生活中,发包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胁迫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大量出现,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环境,产生了重大的危害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放弃优先优先受偿权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不仅不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而且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优先受偿权不仅不应当放弃,而且立法应进一步加以完善,明确此项权利的性质,细化适用和例外的情形,对其进一步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