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如何认定? 环球观察
2023-03-06 15:28:07 来源:法问
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状况——和网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却发现实际所付借款利率远高于合同展示利率;看样板房、沙盘购买楼盘,却发现开发商已在购房合同中声称样板房、沙盘、宣传册等资料仅供参考;去餐厅吃饭,却发现“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购买物品时却发现“先签收后验货”“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贵重物品自行寄存,造成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
(相关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霸王条款如何认定?
李勇律师解答:
霸王条款,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但可以根据其条款特征和法律后果,作出如下定义: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提供这些格式合同的往往是银行、保险、电信、互联网、水电气暖等垄断行业主体。面对密密麻麻的条款,消费者常常“傻傻”看不清。而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李勇律师补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体现了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侧重保护,也对公共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