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视讯!“僵尸企业”如何识别?
2023-03-06 15:27:36 来源:法问
“僵尸企业”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最早由美国波士顿大学的经济学者彼得科伊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属于经济学概念,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僵尸企业”如何识别?
李勇律师解答:
对于僵尸企业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认定标准。辨别僵尸企业应该综合考量,不能以企业是否亏损或者是否符合产业调整方向作为唯一标准。因为企业亏损的原因千差万别,有业务能力、经营不善、不当竞争等诸多原因所造成,产业方向也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国务院、各级政府文件规定及业界通常理解,僵尸企业有四个认定标准:第一“不赚钱”,第二“高负债”,第三靠银行信贷和政府补贴维持,第四属于传统产业尤其是产能严重过剩的产业。
僵尸企业的主要危害在于对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健康企业“输血”的长期赖性、绑架勒索性,如果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又会产生社会问题。主要体现,从政治方面来说,这些僵尸企业带来了大量就业,一旦破产,将导致大量人口失业;从银行方面来说,一旦中断救助,这些企业无疑将面临倒闭风险,这将使银行之前的贷款无法收回;从输血企业来说,将导致这些企业的其他贷款方纷纷效仿,导致拖垮健康本企业。
李勇律师补充:
“僵尸企业”的地区分布情况较明显地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整体来看,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结构相对合理,区域内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对政府及其他外部支持的依赖程度较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较于东部地区仍有差距,区域内具有城投属性或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企业在自身盈利能力欠缺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政府的专项支持和银行的信贷倾斜,相对容易出现“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认定一定是抓核心要素,即“应死未死” ,核心在于“应死”,难点在于 “未死”。所谓“应死未死”,即企业主体已经丧失了存续的必要性而继续存在。关于存续的必要性,这需要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经济效益,主要表现为是否停产、半停产,或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多年亏损;评价社会效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国防、军工、公益福利、纯科研等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